联盟新一届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
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
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及《深圳市生命科技产学研资联盟章程》的规定,为保证联盟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生命科技产学研资联盟 ( 以下简称联盟 ) 所有单位会员。
第三条 本联盟会员向联盟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、足额缴纳会费。
第四条 会费缴纳标准为:
1、理事长单位:200,000元/年,1,000,000元/届;
2、常务副理事长单位:150,000元/年,750,000元/届;
3、副理事单位:30,000元/年,150,000元/届;
4、理事单位:10,000元/年,50,000元/届;
5、会员单位:3,000元/年,15,000元/届;
6、个人会员:无需缴纳会费。
第五条 经费用途
1、资料、报刊编制印刷费用
2、行业调研、咨询费用
3、理事会、监事会及会员大会会议费用
4、培训、考察、讲学费用
5、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
6、出版信息费用
7、财政上缴费用
8、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
第六条 会费标准根据联盟职能的落实、业务量的调整、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,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。
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 5月底之前。
第八条 本联盟会费使用原则是: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。并应合理核定,预算控制,审计监督。
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联盟秘书处收取,开具“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”。
第十条 对于有困难缴纳会费的会员,会员应当及时与联盟沟通,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减免或分期缴纳的安排。
第十一条 本联盟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,可采取以下措施:
1、限期缴纳会费
2、予以通报
3、限制其行使《章程》第十条的部分权利。
4、不缴纳会费的,视同自动退会。
第十二条 本联盟会费实行预算管理,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理事长提出,经理事会审批。
第十三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,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。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十四条 本联盟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,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,厉行节约,加强费用使用管理、监督和控制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深圳市生命科技产学研资联盟。
第十六条 本“办法”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2023年03月28日